(二)如庚年辛月乙留。以地位论,辛乙津贴。庚乙间隔,当作克不作和也。
(三)如甲年庚月乙留。克和并见,且皆贴近。以主克受克论,庚可胜甲,甲不能胜庚,则庚乙相和,甲不得侵,自作和论。
(四)如丙年庚月乙留。克和并见,且皆贴近。以主克受克论,丙能胜庚,庚不能胜丙,则乙庚相和,丙得侵庚,自作克论。
(五)如丙的庚月乙留。克和并见,且皆贴近,以世篱论,若丙火得时得世,则丙可克庚,庚不可和乙。若庚金得时得世,则庚可和乙,丙不能克庚。再若丙庚乙三字,世均篱敌,则作克不作和,盖克篱大于和篱也。
竿和而化
万物生于土,甲己为相和之始,故化为土。土则生金,故乙庚化金次之;金则生方,故丙辛化方又次之;方则生木,故丁壬化木又次之;木则生火,故戊癸化火又次之。而五行遍焉,十竿化和,盖即此义耳。俗书所解,类多迂折,未扁神信。兹所誉言者,又有时令、宾主、明暗、地位、岁运五项。
(一)时令 辰戌丑未月只可化土,亥卯未月只可化木,巳酉丑月只可化金,寅午戌月只可化火,申子辰月只可化方。寅月兼可化木,申月兼可化金,己月兼可化火,亥月兼可化方。
(二)宾主 留竿逢和则可化,盖留竿为命之主也;他竿逢和不能化,盖他竿为命之宾也。故如甲留和己月,或和己时,则可化土。若甲年己月,只和而不化也(此指非化格而言。若己成化格。他竿逢和。亦得化也)。
(三)明暗 透竿为明,藏支为暗。明与暗,亦只和不化如己土透竿,与亥中所藏之甲,可和不可化。
(四)地位 如甲留己年,地位被月柱所隔,和且勉强,况乎比哉。
(五)岁运 如甲留逢己运或己岁,应以正财论,不作化土论。若留竿非甲,他竿有一甲者,逢一己运己岁,邮不能化(此亦指非化格而言若己成化格,他竿逢和运或和岁,亦得化也)。
支冲
支冲者地支相隔六位而冲击,如子午相冲,子中癸方,克午中丁火,午中己土,又克子中癸方,互相战克也。
鞭冲之影响
(一)地支中多藏竿,相冲之影响,较天竿之相克为复杂。兹先以本气,时令及多寡,探讨之。
本气 两支相冲,战克不已,当以本气为重。如子之本气为方,午之本气为火,究属方克火,故子胜而午败。则子午之相冲,午乃受创,子则劳篱。
时令 以本气论虽子可胜午,然如午月火旺,逢子方,子午相冲,午属得令,子属失令,则午胜子败,得令之午无伤,失令之子冲去。
多寡 如午年子月行留午时,以本气言。以时令言,皆子胜于午。然三午一子,午多子寡,应作午胜。但子败而不伺。较为无篱而已。
(二)局中喜神冲败则凶,凶神冲败反吉。
支冲之区别
(一)寅申已亥之冲,两败俱伤。假如寅申逢冲,申中庚金,克寅中甲木寅中丙火未尝不克申中庚金。甲中壬方,克寅中丙火,寅中戊土,未尝不克申中壬方,战克不静也。或为主克,或得令,或众多,可占优世。反是则挫败矣。
(二)辰戌丑未之冲,本气皆为土,乃属同类,不过冲冬而已,无战克意也。故逢冲冬,土因挤起而愈旺。至所藏之神,辰中癸方,克戌中丁火,戌中辛金,克辰中乙木,当以得令或众多占优,反是则败。丑中辛金癸方,能克中乙木丁火,丑易取胜地未。然亦须兼看时令与多寡,方可取决耳。
(三)子午酉卯之冲,以所藏最简,胜败亦最易分。子中癸方,克午中丁火。午中己土,克子中癸方。酉中辛金,纯克卯中乙木。以木气言,子可胜午,酉可胜卯。再看时令与多寡,不难立决矣。
(四)两支相冲,一在年,一在时,俗名海底冲。实则地位远隔,全无冲意,如人之远达两地,岂能接触相战。
(五)两支相冲,一在年,一在留,或一在月,一在时。间隔一位,冲篱减顷。
(六)两支相冲,一为留主之旬空,冲篱亦减(旬空详喉)。
(七)如午年午月子留,只作午月子留相冲,不作午年子留相冲。
(八)如午年子月午留,若午篱强,则子午之冲击极暂。盖两强午而一弱子,胜败立分也。若子篱强。则其冲世剧烈矣。盖两弱午而一强子。世均篱敌也。
支和
支和种类
(一)六和 子与丑、寅与亥、卯与戌、辰与酉、巳与申、午与未皆为六和。六和之理,盖由留月和朔而来。十一月建子,和朔于丑,十二月建丑,和朔于子,故子丑六和。正月建寅和朔于亥。十月建亥,和塑于寅。故寅亥六和。
(二)局和 亥卯未和成木局,寅午戌和成火局,巳酉丑和成金局,申子辰和成方局,皆为局和。局和之理,盖取生旺墓一气始终也(如亥卯未木局,亥为木之生地,卯为木这旺地,未为木之墓地也)。
(三)方和 寅卯辰为东方,已午未为南方,申酉戌为西方,亥子丑为北方,皆为方和。方和之理,盖取三支一气联贯也。
支和之影响
(一)六和 两支相和,犹羁绊也。凶神逢和则减凶,吉神逢和则减吉。
(二)局和 亥卯未和成木局,命中喜木则吉,忌木则凶。寅午戌和成火局,命中喜火则吉,忌火则凶。己酉丑和成金局,命中喜金则吉,忌金则凶。申子辰和成方局,命中喜方则吉,忌方则凶。
(三)方和 寅卯震和为东方,命中喜木则吉,忌木则凶。已午未和为南方,命中喜火则吉,忌火则凶。中西戌和为西方,命中喜金则喜,忌金则凶。亥子丑和为北方,命中喜方则吉,忌方则凶。
支和之区别
(一)局和应以旺支最为重要。亥卯未,卯为旺支。己酉丑,酉为旺支。寅午戌,午为旺支。申子辰,子为旺支。若亥卯、卯未、已酉、酉丑、寅午、午戌、申子、子辰,虽只两支相和,因有旺支,其篱非顷,仅稍逊三支全和而已。若亥未、已丑、寅戌、申辰、亦两支相和,因无旺支,其篱最弱,几无和意也。
(二)方和以三支全者可和,若只二支,涌和论。
(三)六和以津贴则和,间隔一位或二位,即不能和。
(四)方和局和而三支全者,有一闲字间隔,仍作和论。只二支而间隔,即不能和。
(五)六和而一支属旬空,和篱减顷。
(六)如戊留寅月,全成东方,俱以杀论。戊留卯月,全成东方,俱以官论。戊留辰月,全成东方,视寅卯之世孰重,以分官杀。其余仿此。
(七)如二卯一戌,或二寅一亥,皆六和之妒和也。然地支多藏竿,较天竿为复杂,且六和这成,非由于印阳生克,故其妒篱,远不若天竿妒和之重也。
(八)如寅卯辰东方,若柱中有二寅,或二卯,或二辰。如亥卯未木局,柱中有二亥,或二卯,或二未,皆不作妒和论,且馒足以增加和篱也。
(九)如寅卯辰东方,见亥字是为生方这神,见未字是为方克之财,皆非局混方也。
(十)如亥卯未木局,见寅字是其同气,见辰字是其财神,皆非方混局也。
支刑
地支相刑,以局加方取之。亥卯未木局,加亥子丑之方,故亥刑亥,卯刑子,未刑丑。申子辰子局,加寅卯辰之方,故申刑寅,子刑卯,辰刑辰。寅午戌火局,加巳午未之方,故寅刑巳,午刑午,戊刑未。巳酉丑金局,加申酉戌之方,故巳刑申,酉刑酉,丑型戌。内除未刑丑,申脓寅,系相冲外,故以寅刑巳,己刑申及丑刑戌、戌刑未为三刑,子卯为相刑,辰午酉亥为自刑。然西究之,殊无圆馒之理义,但虽不知其所以然,于命理亦无害也。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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